第一条(目的和依据)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,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、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《质量发展纲要(2011-2020年)》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(适用范围)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,适用本规定。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,是指防洪、除涝、灌溉、水力发电、供水、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。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,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技术标准、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,在安全、适用、耐久、可靠、经济、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。
第三条(责任主体)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,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。
一、职业安全健康的定义 指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、临时工、合同工、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条件和因素。(摘自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试行标准》) 职业安全也叫劳动安全,是研究生产劳动整个过程对劳动者安全的影响,提出改善劳动条件、保护劳动者安全,控制和预防安全事故的一门科学。 职业健康也叫劳动卫生,是研究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,提出改善作业环境、保护劳动者健康、防治职业危害、预防职业病的一门科学。 二、身边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 1、与生产过程有关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a)化学因素,主要包括生产性毒物和生产性粉尘。 生产性毒物有四类。窒息性毒物:一氧化碳、甲烷、二氧化碳等; 刺激性毒物:氨气、氯气、二氧化硫、甲醇、乙醇; 血液性毒物:苯、亚硝磷盐;神经性毒物:铅、汞、汽油;
(1)坚持监督、检查制度 项目部环保小组专职人员,对各施工队的环保设施、措施执行情况,每日进行巡视、检查,并做好巡视日记,发现问题,及时出具“环保通知书”,提醒注意或责令整改;每月进行一次大检查,严格按照《管理条例》进行处理。
(2)严格“三同时制度”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,将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,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和使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。 (3)加强开工前教育,通过专题会议和生产例会,对全体职工进行环保教育,提高环保意识,做到动工前明确化,施工过程中管理制度化、标准化,环境保护实施具体化。 2、水污染防治措施 (1)生活污水处理 ①生活区内设置一套日处理能力为200m3的污水处理设施,由过滤池和沉淀池(消毒)构成,生活污水经排水明渠集中后,进入污水处理设施,净化达标后排放。
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,促进我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,提高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,参照《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》,根据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,结合水利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为水利水电行业建设工法,是指以水利水电工程为对象,施工工艺为核心,运用系统工程原理,将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相结合,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。 第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由施工企业申报,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,评审结果报水利部备案后公布。 第四条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原则上每2年评审一次。 第五条 申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法应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符合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方针、政策和技术标准,具有先进性、科学性和实用性;
为深入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》(中发〔2011〕1号,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)和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0〕23号),根据《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安委〔2011〕4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精神,结合水利实际,制定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,牢固树立以人为本、安全发展的理念,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,进一步规范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,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强化安全基础管理,促进水利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的标准化、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、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,推动全员、全方位、全过程安全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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